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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引出的官司

1999-09-25 来源:生活时报 韦金良 钱贤良 我有话说

“孩子都一周岁了,可现在还没户口呢!”提起一年前因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种种后果,李女士苦不堪言。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一审法院都判决单位恢复她的劳动关系并作相应补偿,可她未见高兴却又添新愁: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她的哺乳期就快过了,案子还在悬着。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原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大洋电器公司的职工,于1996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元月15日她经医院检查怀孕,并开具了医院证明。23日因妊娠反应强烈,她打电话给部门经理请假,在家休息三天。后来她突然被公司告知“无故旷工”16天,按公司规定“无故旷工3天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了。得知这个消息时她一下子懵了。

对于1998年1月22日至2月6日的“无故旷工”,李女士说:“这根本不符合事实。元月23日我因妊娠反应剧烈,在家里打电话向业务部经理杨京生请假并征得了他的同意后,在家休息三天。26日上午,我还去公司上班,办理了承德财政局业务,并有证人作证。元月27日到2月3日公司放假,这期间难道也算作旷工吗?2月4日到17日两周的假条均由我爱人郑先生(原大洋电器公司生产部经理兼工会主席)分别交给了公司副总经理刘倩华和业务部经理杨京生。2月16日我住院治疗,爱人去公司取押金支票时才得知我被公司开除了。”

李女士的爱人告诉记者:“2月16日我爱人因呕吐严重不得不住院,我到公司取押金支票,刘倩华经理说:‘她因卖合同及旷工被公司开除了。’可我们直到3月4日才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落款是2月9日。我当时还在公司上班,还是生产部经理兼工会主席,按公司规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需经部门经理和工会主席参加讨论,可公司却没通知我参加。事前公司也一直未对她本人进行过批评教育,我们一直被蒙在鼓里。”郑先生愤愤地说。

1998年3月16日,他们不得不申诉到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19日劳动仲裁争议委裁决她胜诉,可是在仲裁期间,她的人事关系却被公司转到了八角街道办事处。

1999年8月3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谷志坚,他说按《劳动法》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应受特殊保护,公司对她所作的决定是不妥的。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受到特殊保护。

同一天上午,记者为核实有关事实拨通了大洋电器公司刘倩华经理的电话,可得到的却是一片责问,先是“你叫什么名字,你是怎么知道这件事的?”后来又呵斥,“谁派你来的,你到底想干什么……”

无论是单位起诉职工,还是职工状告单位,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这无可非议。可李女士的孕期和哺乳期都处在案子的调查审理之中,她说:“我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是别人无法想象的。挺着大肚子上法庭,走坐都不方便,还得去听令人生气的辩解。那时妊娠反应特别强烈,出门都想吐。官司都一年多了还没完,现在律师请不起,孩子也不得不寄养在我姐家。”这期间对体内胎儿和出生后的婴儿是不是已构成无形的伤害呢?李女士希望这个问题在二审时能引起法院的重视。

记者在发稿前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至今三个月后作出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大洋电器公司作出的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李女士拿到判决书深感意外和气愤,她对孕期女工的利益竟然得不到维护表示十分不理解,并决定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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